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华中街泉发大厦
电话:0595-88585288、88585299
最新文章
-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管理的通知
- 关于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关于施工合同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 关于公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编项目计划的通知
- 关于组织开展征集全省建设领域“十三五”期间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 关于印发《福建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新闻查阅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丨 阅读次数:68
各省标主编单位:
为加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标)项目管理指导,强化主编单位主体责任,确保省标编制审查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主编单位管理。主编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厅闽建科(2015)26号和闽建科(2016)41号等文件要求,履行牵头组织协调落实职责。省标立项发布后,第一主编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确需调整、增加其他主编单位的,鼓励建设行业内产学研用等单位参与,由第一主编单位提出拟调整、增加的单位名单,在标准编制文本上网征求行业意见前,向省厅提出正式申请(加盖所有主编单位公章)。省标主编单位不超过3家。
二、严格把关资格条件。调整增加的主编单位专业特长应与省标立项专业领域一致,具有与省标要求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研鉴定成果或者科技示范工程、优质工程等业绩。调整增加的主编单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较丰富标准编制经验,以及具有上述科技成果业绩。省标主编人员排名应与主编单位排序相对应。
三、完善审查核实工作。第一主编单位和评审机构应对申请调整增加的主编单位职责和主编人员资格等要求进行审核把关,符合上述要求的,向省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需盖单位公章),办理调整变更手续。未通过审查同意的,仍按原省标立项文件要求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此前省厅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