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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现就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闽政办〔2017〕59 号文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实施。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其中,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并根据装配式建筑设计情况在设计概算中计算造价成本。鼓励装配式建筑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形成“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方式。
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发包内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我省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细化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等具体评审内容,将装配式建筑设计(设计标准化、设计模数化、部品部件通用化、BIM技术应用等)、预制构件生产采购管理(预制构件质量控制、运输经济半径、可追溯管理等)、施工工艺(预制构件吊装、支撑、灌浆等工序以及成品保护等)作为评审要素。在评审要素中,可将实施方案承诺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更高装配率作为加分项,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推广“三板”(预制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在市政道路工程推广预制混凝土构件。对于招标控制价超过3000万元,虽未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但“三板”使用比例超过50%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路缘石、检查井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做好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5〕16号)、《关于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6〕23号)同时废止。2020年12月31日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已确定招标方式的装配式建筑,仍适用闽建筑〔2015〕16号文和闽建筑〔2016〕23号文的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